非農業戶口的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非農業戶口的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非農業戶口宅基地確權問題一直困擾着很多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宅基地到底可不可以確權?如何確權?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是村集體對集體成員的一種生活保障。非農業戶口自然不屬村集體成員,不應該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對於祖上遺留下來的建築物及附着物,作爲非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同樣具有繼承權。該權利是對建築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權。如建築物存有且可繼續使用,非農業戶口人員同樣可以繼承後繼續使用,因地隨房走,故可以對建築物所佔土地進行使用。但該宅基地不應確權給非農業戶口繼承人。

非農業戶口在農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確權,否則無法確認。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決住房確需分戶的;

(二)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三)因國家、集體建設項目佔用原宅基地需要搬遷的;

(四)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工、軍人、歸僑、港澳臺同胞等,經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定居,農村確無住房的;

(五)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