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中關於宅基地的內容有哪些

湖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中關於宅基地的內容有哪些

目前土地的價格呈現直線上漲的趨勢,在農村也不例外。因此政府爲了規範農村的村民用地的行爲,辦法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條例。其中宅基地的管理更是重中之重,那麼湖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中關於宅基地的內容有哪些呢?本站爲您解答疑惑。

一、明確界定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和流轉、收回範圍

明確農村宅基地使用對象。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因發生或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鎮規劃以及進行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必須調整搬遷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按計劃生育政策依法處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的。

界定農村宅基地的可流轉、收回範圍。農村村民因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買賣,但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購買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不能使用時,應予拆除,退還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鎮居民無償佔用集體土地建住宅。

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爲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佔用的宅基地;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等依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興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註銷後,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下同)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並對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二、完善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和登記制度

完善農村宅基地用地審批程序。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透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時一併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對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按前述有關規定,落實耕地佔補平衡;對佔用承包耕地的,應當報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並終止其承包合同,換髮承包經營權證,調整應負擔的農業稅;對涉及佔用林地的,應當依法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同意,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對涉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依法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強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管理。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收回或被註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註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逾期不辦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告註銷。

上述內容就是湖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中關於宅基地的使用對象、收回範圍以及審批程序的相關的介紹。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資質沒有進行統一的規範,許多多佔的現象出現。因此,我們嚴格規範農村土地的用地範圍、用地方法,嚴格審覈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對象。這就是本站爲您進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