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土地宅基地管理條例

廣東省農村土地宅基地管理條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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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爲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合同約定和設計檔案的要求。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質量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氣象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的相關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根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辦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水平;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實行工程質量擔保和工程質量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