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糾紛法律依據

宅基地糾紛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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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農轉非繼承宅基地的法律依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據此,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僅限農村村民,且“一戶一宅”的“宅”是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使用權屬於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戶內某個家庭成員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宅基地使用權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