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農村宅基地繼承

城市人農村宅基地繼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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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農村宅基地繼承需要怎麼辦理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關於城市人農村宅基地繼承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爲違法建築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也就是說,不管是本村村民還是城市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我國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依據法律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備福利性質,因此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