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到期後自動延續

宅基地到期後自動延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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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轉非後,耕地和宅基地

  根據相關政策,農民轉爲城鎮居民後,基於對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對房屋所佔宅基地享有所有權,但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