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農村宅基地

東莞市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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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東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什麼樣的

(1)集約用地原則。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的新要求,積極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引導農民合理用地,鼓勵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未利用地建設,嚴格限制佔用耕地建住宅,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實現佈局優化、要素集聚、用地節約,不斷增強城鎮綜合承載能力。
(2)合法依規原則。嚴格執行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工程建設、環境保護、質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依法辦事、規範操作。凡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和異地重建農民住房的,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立項、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手續。要依據規劃,從嚴控制農民住房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和總建設高度等標準。
(3)量力而行原則。要根據各自基礎和條件,把握好農民住房建設推進的力度與時序,做到循序漸進。在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方式、管護模式等方面要量力而行,不得以建設農民住房方式超前分配。
(4)因地制宜原則。要綜合考慮土地存量、人口規模、經濟實力、綜合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實事求是選擇相應的建設方式,解決農民住房需求。
(5)規劃先行原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各自實際,編制本轄區農民住房改造建設專項規劃,確保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鼓勵將舊村改造與住房建設統籌考慮、統一規劃,促進農民生產與生活條件同步改善,改造建設與歷史名鎮、名村、文物保護同步實施,經濟發展水平與農村居民綜合素質同步提升。
(6)市場導向原則。鼓勵透過市場機制投建農民住房,農民住房的建設、管養應堅持遵循市場原則。嚴控集體負擔,嚴防集體資產流失。
以上是東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