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宅地基區別

宅基地宅地基區別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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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基本情況

1.農村宅基地是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的名詞,其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的行政法規、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辦法。

2.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貫徹一戶一宅政策,修建住宅的村民需要經過申請審批才能使用宅基地。一般流程包括:申請(由申請人提出出書面用地申請)——現場勘查(國土資源所勘察)——填寫申請表(初審透過發放申請表)——村委會審查(村委審查簽字、蓋章、提交鄉鎮政府)——審覈上報(上報想國土局審覈,透過後報縣政府)——審批(透過的有想國土局發批准書)——放樣(放樣簽字才能動工建設)——驗收發證(竣工驗收後30日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證書)

一般情況下是按照村民數量平均分配的,那麼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如何分配時也是需要召開相應的會議,並要求全部村民都進行參與和知曉纔可以,不能未經批准就隨意分配,如果村民發現集體經濟組織沒有透過村民會議表決就隨意的分配徵地款項也是可以提起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