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江西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有哪些

依據《江西省撫州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佔用耕地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0M2,佔用舊宅基地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180M2。

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爲:

一、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m2;

二、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m2;

三、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m2。

第九條 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無房戶或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缺房戶;

二、原住宅因國家建設徵收、徵用或影響村鎮規劃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災害損毀或因土地整理復墾原宅基地滅失的;

四、已到法定結婚年齡並分立戶口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申請條件的;

二、原使用的宅基地已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面積標準的;

三、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將原住房改變用途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申請未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同意的;

五、選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城市、集鎮、村莊和農村居民點建設規劃及交通、水利、電力、通訊規劃要求的;或座落於地質災害易發區而未有相應防治措施的;或壓覆重要礦牀的;

六、申請位置有土地權屬爭議或其他重大利益爭議尚未調處的;

七、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除危房改造外);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原使用的宅基地未達到本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面積標準而申請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後必須退出舊宅基地,並在申請宅基地審批之前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所交出的舊宅基地由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權在內的權利和權益。

第十二條 城鎮非農業人口建住宅,應當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必須以出讓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十三條已取得的宅基地面積超標的,如該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可分割,超過的部分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按房屋重置價格對原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如該房屋及宅基地不可分割,應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規定的面積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同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作爲遺產依法繼承,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農村戶口的農民只允許一戶一宅,且面積不能超過江西省的相關規定。對於將自己的宅基地變賣的農民,也是不可以再次申請宅基地。輕易的將自己的宅基地變賣,造成的損失也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