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

農村宅基地繼承手續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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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手續

一,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指能證明父子關係的證明(一般爲戶口本)
  三,房地產權證書
  四,繼承權公證文書,公證時,拿下列材料(如果有遺囑,還需拿上遺囑)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
  4、繼承人的身份證;

  5,如果你祖父母還在世,還要他們放棄繼承的文書。

  五,繼承過戶房產只繳納公證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