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歸還宅基地使用權這一說法?

是否有歸還宅基地使用權這一說法?

近年來,網絡上頻頻出現“歸還宅基地使用權”這一詞彙,那麼是否存在這一說法,這一說法是否合理?爲此,我們需要首先明白,宅基地是否可以轉讓,宅基地轉讓的條件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

一、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爲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爲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四)轉讓行爲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二、轉讓宅基地的立法背景:

由於涉及全國9億農民“安身立命”及攸關社會和諧穩定,國家政策和立法一直從嚴控制宅基地轉讓。《物權法》中有關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四條,其它規定散見於《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中。應注意,《物權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特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特點有:(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四、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爲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知識宅基地的轉讓需要一定的條件,且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時,我們也知道,有轉讓就有歸還的可能,那麼“歸還宅基地使用權”這一說法是成立的。以上是小編爲你整理的知識。如果你有其他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