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宅基地需要退出?與徵收有什麼區別

什麼情況下,宅基地需要退出?與徵收有什麼區別

 一、什麼情況下,宅基地需要退出?與徵收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因此,我國農村宅基地的退出,實際上是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退出,是宅基地使用權人自願將作爲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消滅,從而恢復所有權人(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的完全支配狀態。

 宅基地退出與宅基地徵收的區別

一是“有無強制性”不同。如上所述,宅基地退出必須堅持自願有償原則,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不得強行安排;而宅基地徵收是一種行政行爲,以國家公權力爲後盾,具有強制性,無須被徵收宅基地所有人的同意。

二是權利指向不同。宅基地退出指向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使用權向宅基地所有權的迴歸;而宅基地徵收指向的是宅基地所有權。

二、“一戶多宅”違法嗎?

首先我們只要先確認自己的一戶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遷時就會有補償。以下幾種情況的“一戶多宅”都是合法的:

1、宅基地的總面積符合當地標準

在農村中可能會存在這樣的情況,一戶村民同時擁有兩處及以上的宅基地,但是加起來的總面積並沒有超出當地規定的標準面積,出現這樣情況的宅基地是完全合法的,可以按照一宅的情況來確權。也就是說只要宅基地的總面積符合當地標準的話,那在拆遷時是肯定可以拿到拆遷補償的。

2、在分戶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鄉村建設規劃,公告無異議並補辦手續

在分戶之前完成建房但符合鄉村建設規劃,經過本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以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這樣的情況也能夠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這樣的“一戶多宅”如果遇到拆遷可以拿到合理的拆遷補償。

3、由於歷史原因繼承而來形成的一戶多宅

對於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村集體成員、非本村集體成員或是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確權。但是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而地上房屋作爲農民的私產是可以繼承的。“地隨房走”,這種因繼承先輩遺產的情況而形成的一戶多宅,是可以進行宅基地確權的。當遇到拆遷時,被拆遷人完全可以主張多宅的拆遷補償。

4、利用宅基地合法買賣的方式獲得

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進行買賣,不能賣給城裏人。由於申請宅基地建房太過繁瑣,且審批很難下來,所以很多人就會花高價購買,這種情況也是合法的,也能正常予以確權。當然在拆遷過程中也能獲得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