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政府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部門和一些事業單位,都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它們會採取多種方式對外公佈資訊,包括網絡、發佈會和電視書刊等。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不同級別的部門公開的範圍也不一樣,那麼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的職責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的說法。

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一、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1、上級政府不能迴避或推卸自己應當履行的公開政府資訊法定職責,由下級機關代爲履行。

2、行政機關針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應全面分析並作相應的答覆,避免因答覆內容不全面而需再次履行答覆義務,嚴重影響行政執法效率。

3、人民法院在審理政府資訊公開類案件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資訊公開義務時應注意判決內容的明確性,以增強人民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也可避免因行政機關再次執法引發新的矛盾糾紛。

二、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是誰?

三類機構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的義務:

1、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的責任,獲取政府資訊,是公民的權利。《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作爲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地震局、氣象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電監會等單位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他們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資訊也應該歸入政府資訊,這些單位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

3、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許多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行業,他們的工作與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羣衆對政府的評價,這部分企事業單位的運作,也應當納入到人民羣衆的監督範圍,因此也作爲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參照本《條例》執行

綜上所述,根據規定,當上級機關回避或者推卸自己應該履行的資訊公開責任時,政府資訊公開下級機關代爲履行。比如市政府機構對資訊公開有推卸責任時,下屬區縣的部門要及時公佈資訊。另外,下級機關還應該公佈依申請公開的手續和資料,便於人民羣衆爲獲取政府資訊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