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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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是誰?

在資訊化社會中,老百姓很多資訊的來源都是政府機關,政府透過資訊公開,可以向社會及時發佈政策,引導輿論。可是有時候,資訊並不見得準確,如果涉及到虛假資訊,相關單位要承擔責任,那麼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是誰?下面我們透過小編總結的這篇文章具體做個瞭解。

一、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是誰?

在法律上,政府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狹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

國務院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二、違反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的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1、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覈批准而做出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爲,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覈批准或同意後做出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爲,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做出的行政行爲,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做出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爲,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由此可知,資訊公開的執行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所以政府資訊公開責任主體也是政府本身。政府資訊關係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政府部門必須要及時、客觀的發佈應該公開的資訊。如果有違背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的行爲,除了直接承辦人要承擔責任外,主管領導也要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