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資訊公開的性質是什麼?

一、不動產資訊公開的性質是什麼?

不動產資訊公開的性質是什麼?

不動產登記資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的規定,在性質上應屬政府資訊。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結果)和原始登記資料(登記過程中的申請檔案和審覈檔案)。其中,不動產登記簿申的絕大部分資訊是依申請而公開的政府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查詢;原始登記資料關涉登記權利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僅有權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關國家機關才能查詢。

二、不動產資訊公開是否需要主動公開?

可以肯定的是,不動產登記資料不是登記機構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主動公開是爲了滿足社會公衆普遍的資訊需求,公開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公衆的“點對面”服務。判斷不動產登記資料是否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主要是看不動產登記資料是否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9~11條規定的資訊。不動產登記資料只涉及個別民事主體的利益,因此不屬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政府資訊,只有可能與該不動產存在某些聯繫的人才需要了解這些資訊,因此也不屬於“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資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也沒有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主動公開。由此,不動產登記資料不是登記機構應當主動公開的資訊。登記機構在某一具體登記行爲完成後,無須主動公開該不動產登記資料。

三、如何進行不動產資訊公開查詢?

筆者贊成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資訊大多數是依申請而公開的資訊,任何人均可查詢,但就其中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只有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才能查詢。理由如下。

1、不動產登記簿不僅清晰地記載了不動產權利人,還標識了不動產權利的邊界以及受限制的狀態。透過不動產登記簿,交易相對人能夠了解到該不動產上的權利狀況,使其在公開的前提下,基於意思自治決定是否與登記簿載明的權利人進行不動產交易。因此,不動產登記簿應予公開,使相關當事人瞭解不動產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或權利負擔。

2、我國既有的登記查詢規則均採取登記簿完全公開的規則。《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土地登記資料中的“土地登記結果”完全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查詢。此處的“土地登記結果”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即土地登記簿。《房屋權屬登記資訊查詢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單位和個人可以公開查詢。根據該暫行辦法第5條第1款的規定,此處的“對房屋權利的記載資訊”,包括房屋自然狀況、房屋權利狀況和登記機關記載的其他必要資訊,實際上就是房屋登記簿的記載資訊。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以這類的不動產資訊公開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疇,個人和企業可以透過網站查詢。但是對於涉及商業祕密的不動產資訊,必須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查詢。也就是說不動產資訊公開是相對的,既要保證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又要確保不動產持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