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條例時效性是多久?

可能大家都知道,爲了保護我們自身的權益,我們公民有知道國家一些公開資訊的權利,但是國家的資訊很多,並不是所有公開資訊都能夠一直公開的,所以就有了資訊公開的時效性,我想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可能就是資訊公開條例時效性是多久呢?今天我就和大家詳細的說一下這個問題。

資訊公開條例時效性是多久?

一、我國資訊公開期限規定有關情況

(一)制度設計

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在資訊公開期限方面有兩條規定,一是對主動公開期限的規定,二是對資訊公開申請處理期限的規定。主動公開期限的規定,因主動公開行爲不可訴,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行政糾紛。因此,本文沒有將主動公開期限問題納入討論範圍。

(二)制度上的不足及實踐中的問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期限的規定,存在一些明顯的不足,這種制度設計上的不足在實踐中已經造成了一些突出問題。

第一,期限起算時間點難以確定,這是實踐中最爲突出的問題。對於期限起算的時間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僅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根據這一簡單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和“收到申請之日”都難以精確認定,實踐中圍繞這些問題出現了一些糾紛。

第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關於“行政機關收到申請”的認定,主要問題在於怎樣纔算行政機關“收到”了申請。

目前,各行政機關收到資訊公開申請的途徑五花八門。以國務院部門爲例,實踐中除較爲規範地寄送給辦公廳及其資訊公開處室或者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資訊公開申請外,還有大量資訊公開申請被寄送至如下收件人:與所申請資訊有關的內設司局或者內設司局的處室、部長或分管副部長、辦公廳主任或者有關司局長、辦公廳或者有關司局的處長或工作人員。此外,還有當面遞交給信訪接待人員、傳真至辦公廳或者有關司局、發送電子郵件至專用郵箱或者該部委曾經對外公開過的任意郵箱等申請、夾雜在信訪材料中當面遞交或者寄送至信訪部門等方式。

關於“收到申請之日”的認定,主要問題在於收到申請當日是否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缺乏規定。行政機關傾向於不計算收到當日,申請人傾向於計算收到當日。通常情況下這一問題並不明顯,但是,由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對於這一問題沒有規定,其他法律也沒有可供參照執行的規定,一旦出現爭議,法院沒有裁判依據,行政機關面臨着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第二天起的第15日作出答覆而被申請人訴諸法院的案例。

綜合來看,關於資訊公開條例時效性是多久這個問題已經很清楚了,大概不會超過15天,若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間也是可以的。其實說到底,這主要還是能夠讓我們對國家的一些基本資訊能有一個瞭解的保障,這樣我們也能夠透過這些資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