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

杭州是浙江省的省會,人口衆多,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爲杭州的市民朋友瞭解政府資訊提供了方便。但是作爲政府資訊的發佈者,也要嚴格按照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的要求進行發佈,對於涉及國家緊密的,要按照要求進行保密。杭州的朋友如果對資訊公開不是太瞭解,可以和小編一起學習下。

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

一、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

杭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得或掌握的依照本規定應當公開發布的檔案、數據、圖表等檔案、資料。

第三條 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資訊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推動本規定的實施。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人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資訊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並對外公佈其聯繫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資訊公開權利人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

第六條 政府資訊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

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以及公開權利人依法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資訊,不得收費,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的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資訊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除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資訊,都應當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方面

1、市政府規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衆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4、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交易情況;

5、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設和申請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等;

2、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繫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一條以外的其他政府資訊。除法律、法規或本規定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義務人應當按照申請向公開權利人公開。

公開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義務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資訊。公開權利人發現該資訊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義務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三條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衆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下列政府資訊,免予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涉及商業祕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五項所列的政府資訊,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公開義務人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保證其所發佈政府資訊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發佈的政府資訊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透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資訊專刊;

三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資訊網絡等媒體;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資訊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新聞發佈會;

六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熱線;

七各級各類檔案館及現行檔案查閱服務中心;

八其他便於公衆及時準確獲得政府資訊的形式。

第十七條 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開義務人履行主動公開義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第十八條 公開權利人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資訊的,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第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時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覆的外,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公開,同時製作公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因資訊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的理由,公開義務人可將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期限延長至20日,並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申請人。

公開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資訊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公開資訊的具體時間自公開義務人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0日。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資訊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資訊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義務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當公開義務人向申請人表明某政府資訊是否存在,即會導致公開不應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後果時,公開義務人有權對該資訊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祕密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開權利人查閱公開的政府資訊時,有權獲得相關資料、檔案的複印件。

公開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資訊,只能依法向公開權利人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答覆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資訊,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透過與公開義務人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明確本部門專門的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和諮詢電話,以及申請資訊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並公開屬於本部門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目錄。政府資訊目錄應當記錄政府資訊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公開義務人,可以逐步編制屬於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目錄。

公開義務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目錄,並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義務人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目錄報同級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向社會發佈政府資訊。

各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二十八條 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救濟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之前,公佈本行政區域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開義務人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二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統計;

三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公開義務人應於每年年底前對上年度本部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向資訊化主管部門提供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期對市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覈。

區、縣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定期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政府派出機構以及鄉鎮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覈。

具體考覈標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同級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內容的;

二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不完整、不真實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關申請人本人資訊的;

五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目錄的;

六對已經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的;

七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三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隱匿或提供虛假的政府資訊,或者泄露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認爲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或者公開義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資訊公開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透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

2、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狹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

任何資訊的發佈和公開,要確保嚴格和無誤。在規定的時間內發佈正確的資訊是資訊公開規定的要求,資訊公開意味着接受社會的監督,在社會和公衆反應的問題要及時解決,這也是在積極的推進資訊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