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達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條 爲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製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以紙質、膠片、磁帶、磁盤以及其他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 政府資訊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

行政機關是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和提供政府資訊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要求公開政府資訊、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是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本市設立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監察局、市資訊產業局、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爲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下設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負責政府資訊公開的審查和日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資訊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保管、維護、更新或督促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受理和處理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涉及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及時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的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資訊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十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十五)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覈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落實政府資訊公開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堅持“誰提供,誰審覈,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按照職能職責的要求把好審覈和審籤關,確保公開資訊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透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政府綜合門戶網站;

(二)《達州政報》或者其他報刊;

(三)政府新聞發佈會以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

(四)在有關行政機關主要辦公地點等地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開亭、公開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

(五)在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查詢設施、軟硬件設備等;

(六)市、縣(市、區)長熱線服務;

(七)其他便於公衆知曉的形式;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網站是政府資訊公開的第一平臺。適於透過網站公開的政府資訊,必須在政府網站公開。

政府網站應開設政府資訊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公衆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在互聯網上設立“中國·達州”主網站(),各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網站並與主網站相連結。

第十八條 《達州政報》行使市政府公報職能,所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爲標準文字。

建立《達州政報》贈閱聯絡網絡,在重要公共場所設定《達州政報》宣傳查閱點。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建立新聞發佈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向社會發布重要政府資訊。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凡屬於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必須按規定納入公開目錄。重點對本屆政府以來的政府資訊,特別是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政府資訊進行全面清理。按照全市統一的格式要求,對應公開資訊進行分類和公示。透過採取網上調查、召開聽證會或座談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做好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調整、充實、完善工作,務必在2008年2月底之前完成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任務,並按時在政府網站和相關政府資訊查閱場所公佈。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各行政機關應當將所有公開的政府資訊目錄在本單位政府網站公佈,並隨時維護。政府資訊目錄應當記錄本部門所發佈的每條政府資訊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發佈日期。

市政府辦公室將公開的政府資訊目錄彙總,在“中國·達州”網站上公佈,並提供查詢與檢索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爲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認爲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透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覈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爲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覈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責任,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覈、評議。

建立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程序、公開方式和時限要求。

建立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制度,明確有關保密審查的職責分工、審查程序和責任追究辦法,切實發揮保密機構作用,確保不發生泄密問題。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受理機制,制定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工作規程,明確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有效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秩序。

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政府資訊清理、相關保密知識、編制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目錄、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編織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以及政策諮詢等內容的培訓,全面提高有關人員做好資訊公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五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接受舉報、投訴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發、利用依法獲得的政府資訊,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他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透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行政轄區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機關的資訊公開實施方案。

第四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政府對於民主化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針對與各行各業達州市政府都做出了相應的公開辦法。政府資訊的公開不但讓我們民衆更好的監督公職人員的工作,更能有效的防止某些人濫用職權,依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