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每個地方都會有當地的政府公開管理辦法,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什麼是管理辦法。這是地方政府爲了向社會和公衆公開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制度。這也是爲了形成在公衆監督下職權的行爲,公衆可以瞭解政府在執行過程的是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哈爾濱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哈爾濱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哈爾濱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哈爾濱市政務公開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市、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行政機關含派出機關、派出機構。

第四條 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時、準確、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是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市監察、政府法制、保密、資訊產業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政府資訊公開有關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辦公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本機關辦公部門或者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收集、整理、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受理和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第九條 行政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除了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