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資訊公開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化已經有很長的時間,但還有的地方資訊公開化程度不夠,這對公民來說利益是受到影響的,所以遇到這種情況要及時檢舉。不同的地區對相同的政策會有不同的制定,因爲政策雖然出臺,但由於地方的不同會有一定內容需要改變。那達州市資訊公開規定是什麼呢?

達州市資訊公開規定

達州市政府資訊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製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以紙質、膠片、磁帶、磁盤以及其他載體反映的內容。

第三條政府資訊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

行政機關是政府資訊公開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和提供政府資訊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要求公開政府資訊、獲取政府資訊的權利。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政府辦公室是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本市設立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市監察局、市資訊產業局、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爲成員單位,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領導小組下設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負責政府資訊公開的審查和日常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資訊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保管、維護、更新或督促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受理和處理向本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涉及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及時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的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資訊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政府資訊公開化能給我們帶來的利益是非常明顯的,特別是企業和商人羣體,新發布的政策能夠第一時間告訴我們政策的改變,就可以根據政策的改變做一些改變,可以利用這些政策更好的進行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