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延安的市民如果有想要了解的行政業務就可以啓動政府的資訊公開程序來滿足自己的需求,那麼,延安市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其實延安政府所遵從的資訊公開規定主要就是針對公開的程序和可以被公開的內容。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延安市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延安市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爲了更好地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延安市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受延安市人民政府委託,編制了《延安市人民政府資訊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政府資訊公開如發生變化,《指南》將及時做出更新、說明。

一、主動公開資訊

(一)公開範圍

在職責範圍內,負責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府資訊:

1.政府組成情況,包括政府領導成員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門職責;

2.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5.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6.政府採購資訊;

7.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8.行政執法項目;

9.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10.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徵收或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11.其他涉及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三)公開形式

1.透過“延安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專欄公開政府資訊。

2.透過《延安市人民政府政報》、延安市政府新聞發佈會、《延安日報》以及延安廣播電視臺等公共媒體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四)公開時限

各類政府資訊產生後,將在資訊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市人民政府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資訊,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涉密資訊除外)。市人民政府依申請提供資訊時,根據掌握該資訊的實際狀態由承擔相應職能的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進行提供,不對資訊進行再加工處理。

(一) 申請受理:

延安市政府資訊公開辦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負責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選擇下述三種形式提出:

1.現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申請獲取政府資訊,並填寫《申請表》。書寫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透過傳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請,透過信函方式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如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3.網上申請。申請人可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直接提交《申請表》,也可以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提交,受理機構將透過電子郵件告知申請人資訊,或者在"延安市人民政府"網站相應公告欄目中告知申請人獲取資訊的其他方式。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透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透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如下處理:

1.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2.對不屬於市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資訊,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對屬於市人民政府掌握的政府資訊,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資訊如果屬於市人民政府已經主動公開的資訊,受理機構中止受理申請程序,並告知申請人獲得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4.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鑑於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爲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對於不屬於公開的政府資訊,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收費標準

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並透過紙張、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資訊的,按照提供政府資訊的件數收取檢索費。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依據國家規定收取。在市物價局明確收費標準前,受理機構以不高於當地市場價格水平收取,並接受市物價局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減免費用時,必須將相關證明與《延安市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一併提供。

以上就是關於延安市資訊公開的相關規定。綜上所述,延安的政府對自己的職責的定位並不是絕對地滿足公民的需求而隨意就他們的申請就直接把資訊交出去,而是需要結合上述的限制規定後再決定是否可以將相關的資訊公示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