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府資訊公開國土資源局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政府是由多個部門共同組成的 ,我們國家對於政府的要求當中就有政府需要進行資訊公開,資訊公開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說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政府的各種行爲進行監督。政府資訊公開的機構是所有的,那麼淄博國土資源局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淄博市政府資訊公開國土資源局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爲規範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明確工作流程和要求,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優質的政府資訊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土資源部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除主動公開、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外,原則上都納入依申請公開的受理範圍。

第四條 局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工作在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科室負責申請的意見答覆工作,起草相應的告知書,提供相關答覆材料

局辦公室負責申請的審查、登記受理、轉辦分送、告知書及相關材料的發送,協調做好答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聯絡員制度。各科室確定一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科室依申請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聯絡員名單報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聯絡員調整,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聯絡員名單報送備案。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工作應當遵循合法、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本機關政府資訊保密審查工作,按照《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九條 《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不得公開的政府資訊,免予公開。

第十條 局辦公室對申請人提出的《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內容描述準確(檔案名稱和文號、項目名稱、審批時間等)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有效申請,給予登記受理。

(二)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三)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爲填寫《申請表》,經申請人簽字、簽章等方式確認後登記受理。

第十一條 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能夠當場口頭答覆的,應當當場給予口頭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根據申請公開的內容、科室職能分工等情況,填寫《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依申請公開辦理單》,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表》轉主辦科室辦理。

第十三條 主辦科室自收到轉送的《申請表》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的答覆類型,選擇相應的告知書模板,起草告知書,準備相關材料,經局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同時出具《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1)。

(二)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能夠確定該資訊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有關機構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同時出具《不屬於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告知書》(格式見附件4)。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同時出具《政府資訊不存在告知書》(格式見附件5)。

以上三種答覆類型,主辦科室應當將告知書和相關材料直接轉送局辦公室。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同時出具《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2)。

(五)屬於免予公開的資訊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出具《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格式見附件3)。

以上兩種答覆類型,主辦科室應當將告知書和相關材料送局政策法規科審查後轉送局辦公室。

第十四條 局政策法規科收到主辦科室轉送的《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或《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後,應當於4個工作日之內審覈返回主辦科室。凡涉及對重大敏感性政府資訊公開的,應當報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再作答覆。

第十五條 如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由主辦科室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爲不同意提供。但主辦科室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經局政策法規科審覈,報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局辦公室自收到主辦科室轉送的告知書及相關材料後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答覆意見。

第十七條 主辦科室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開的資訊;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八條 告知書及相關材料一般爲一式三份,發送申請人一份,辦理科室存檔一份,局辦公室存檔一份。

第十九條 資訊查閱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申請人收到《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或《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後,還需查閱相關材料的,應當提前與局辦公室預約,填寫《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查閱審批單》(格式見附件6),經主辦科室、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同意,由主辦科室將與申請人有直接關係的材料以適當形式提供給申請人。

第二十條 爲提高依申請公開的辦理效率,每張《申請表》只受理1條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 對於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作重複答覆。

第二十二條 收費標準參照淄博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局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行政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依法提供的資訊公開申請的;

(三)在規定期限內不作出答覆的;

(四)篡改、毀改政府資訊的;

(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六)其他違反《條例》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在執行本規定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對所接觸的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泄漏國家祕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察室對局依申請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負責受理申請人對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淄博市國土資源局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對於淄博市政府資訊公開國土資源局方面的規定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已經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國土資源局在每一個地區對土地方面的影響都是很大的,是很關心我們百姓切身利益的一個問題,所以說淄博市政府這樣的規定是非常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