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中公開與不公開相關內容

《遼寧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

遼寧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中公開與不公開相關內容

第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政府規章、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二)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五)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其應對情況

(七)教育、扶貧、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人口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八)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九)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相關事項

(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一)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十二)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採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十三)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行政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編制、領導職數、實有人員情況

(十五)行政機關辦事程序、辦事條件、辦事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繫方式

(十六)錄用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十七)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資訊。

第八條 下列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國家祕密

(二)商業祕密

(三)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資訊。

第九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和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後,根據職責權限範圍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當前,在許多公衆事件中政府的處理情況來看,我國政府在資訊公開與澄清不實資訊方面的態度還有待端正,能力依然有待提高。我們可以看到,遼寧省政府資訊公開規定中對於政府資訊公開與不公開的事項非常明確,但是我們許多地方政府在執行過程中,或有偏移,或有懈怠,以至於執行不到位,這也是當前政府公信力不斷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政府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