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公開主體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資訊公開主體條件是什麼?

申請資訊公開主體條件是什麼?

申請資訊公開主體條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政府堅持資訊公開的工作方式是政府保證自身工作廉潔性,更好的履行政府職能的體現。

二、申請資訊公開有哪些具體的條件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覈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工商部門在實施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時,要重點做好以下4個方面的工作,以有效防範履職風險。

1、要儘快確定哪些資訊屬於主動公開,哪些資訊屬於依申請公開,以及哪些不屬於應公開的政府資訊。另外,工商部門在登記註冊過程中獲取的、由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書式材料均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資訊,既不應當主動公開,也不宜依申請公開(安全、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依職權查閱除外)。

2、受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時,應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慎判斷和檢查。

一是要首先確認申請公開的資訊是否屬於依申請公開的範疇。二是判斷申請人申請資訊公開是否是出自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三是檢查申請人的申請方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四是判斷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

3、要處理好本部門檔案室和工商諮詢中心、事務所(如有)之間的關係。對申請人並非出自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商部門可視情決定是否提供,同時可以指引申請人透過工商諮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查詢。但當申請人確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時,工商部門絕不可以將其推往工商諮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不可以透過工商諮詢中心(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有償提供政府資訊。

4、合理、規範、依法收取資訊公開相關費用。資訊查詢收費問題是個敏感且繞不過的話題,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使行政機關陷入被動。工商部門在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收費問題時,一定要遵守“不該收堅決不收,該收的要嚴格按覈准的項目和標準收”的原則。對收取的費用,要按通知要求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根據《條例》規定,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覈同意,方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我國的行政人員德國公職者的行爲,都是受到來自公衆的監督的,發現了政府應該公開,但是沒有進行公開的情形,滿足條件的主體,可以書面的方式,或者是直接到當地的行政部門,口頭提出希望將指定的資訊公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