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資訊公開的對象是什麼

我國公民個人的資訊肯定在何時何地都是應該得到保護的,所以國家所規定的資訊公開制度的對象肯定是比較特殊的。資訊公開制度目前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監管體制,各級政府的官網也早就已經全部的建設完畢。透過資訊公開對這一平臺,實際有很多普通公民都參與了當地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可是可能還是有一部分人都不清楚,在我國資訊公開的對象是什麼?

在我國資訊公開的對象是什麼

一、在我國資訊公開的對象是什麼?

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透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政府資訊公開的原則是什麼?

1、政府責任原則。

即在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從政府責任的角度去設計相關制度,要將資訊公開明確爲行政機關負有的職責,以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規定資訊的公開,則不易落實爲政府的積極行爲,成爲某些工作人員逃避公開資訊的責任的藉口。要明確政府、公民在政府資訊公開及使用方面的權利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以及保密相關的資訊,公民有權要求控制相關資訊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資訊,政府機關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佈這些資訊。

2、一般公開原則。

所謂一般公開原則,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政府資訊一律公開。不宜公開的資訊主要是涉及國家的安全、行政活動效率以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等。世界各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在適用範圍上都以公開爲原則,不公開爲例外。關於如何科學地界定不公開資訊的範圍,是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鑑國外的經驗對不公開事項的標準作進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決定是否公開相關資訊,又要有效防止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

3、政府各部門之間資訊互通共享原則。

由於受到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各自爲政的粗放式資訊管理方式影響,各部門在資訊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嚴重的部門傾向,政府資訊相互割裂、不成系統。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資訊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資訊立法要強化各部門間的資訊互通共享,節約資訊公開制度運作的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複勞動。

由此可見,資訊公開的對象其實就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是各地方的行政機關,從國家設立的主管醫療衛生的部門,到監督老百姓日常食品安全的行政單位,這些官方網站上都有老百姓經營當中想要知道的一些資訊。所以平時大家不要輕信一些網絡上的謠傳,任何的官方資訊沒有經過官網公佈都是不足以相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