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電塔徵地流程怎麼走

1、告知徵地情況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戶。
2、開展實地調查
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和證據保全。
3、確認調查結果
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4、告知聽證權利
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5、徵地方案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將擬訂的徵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等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6、發佈徵收土地方案公告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在被徵地所在的村、組發佈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7、進行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8、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予以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9、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或者對適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徵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徵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的,或者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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