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進行項目徵收立項,並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⑵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⑶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⑷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⑸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