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裏的寬限期是指什麼

債務人如果在債務到期後仍未能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權,將債務人的動產留置,並進行處理拍賣,以處理留置財產的所得償還債務人的債務。留置權的寬限期,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就以合同約定的期限爲準,但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的,債權人應給予債務人六十日以上的寬限期,在六十日內,債權人留置保管留置財產,債務人應積極想辦法償還債務,但如果過了這個期限,債務人仍然未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將留置財產進行處理以使自己的債權可以實現。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裏的寬限期是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