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具體情況定。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國家明令禁止強制拆遷,只有經過雙方協商並達成拆遷賠償協議後,政府才能實施拆遷。所以,第二次徵詢之後,並不意味着就會強制拆遷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