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土地租賃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稅法》等。

土地租賃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沒有農村土地租憑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這兩部法律裏都有關於農村土地轉讓、出租等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