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安置房過戶

法院拍賣安置房過戶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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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安置房的案件可以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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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產證的,要調取產權資訊。只要是他的財產就可以執行
一、看該房產是否設定抵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爲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定了抵押權,那麼抵押權人在爲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
二、已經查封的房屋對房屋權利作出了限制,這種贈與是無效的。被執行人人在國外,該房屋並不屬於居住之必要房產,因此,我認爲是可以查封拍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