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該怎麼對政府安居房分割

由於很多地區都在進行拆遷安置,而對這些被拆遷戶來講,此時政府自然要做好後續的安置工作,有些政府是專門修建了安居房。對於政府安居房一般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那日後夫妻離婚的話應該如何來分割政府安居房?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離婚時應該怎麼對政府安居房分割

一、離婚時應該怎麼對政府安居房分割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政策的規定,安居房是指出售或出租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準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或社會微利房,出售實行市場價、成本價和標準價三種價格政策。出售價格不同,職工對房屋享有的權利也不同,職工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住房,房屋所有權歸個人所有;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職工只有部分房屋所有權,單位享有另外部分的房屋所有權。目前,法院對處理安居房一般分兩種情況:

(1)已取得“紅本”的安居房

已取得“紅本”的安居房即已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法院對此的處理方式採用商品房的處理方式,首先由雙方對房屋的價值和歸屬進行協議,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法院一般會進行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進行分割,補償

(2)對已取得“綠本”的安居房。

取得“綠本”的安居房即取得該房的部分產權,法院對此的處理方式同樣先徵求對方對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的意見,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法院則會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歸屬,以市場價減去房產一方“綠本”轉“紅本”所需補交的差價及稅費爲補償另一方的技術確定補償另一方的數額。

二、已取得產權證,但存在按揭貸款的房產分割

近幾年來,由於房屋價格居高不下,大部分工薪階層均無法一次性付清鉅額的購房款,因此,實踐中存有大量的按揭貸款買房的情況,由於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所以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都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爲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根據房屋產權取得的時間的不同,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使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購買並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進行分割時,如雙方無法對房屋的價值及歸屬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一方不同意競價的,法院一般會在評估確定市場價的基礎上進行分割,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和已還按揭款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該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爲準,因此,上述情形應當確定房屋產權爲婚前一方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於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按揭貸款,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給對方。

對於房產的增值部分,基於配偶一方共同參與償還按揭貸款,對房屋的保值、增值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因此,法院一般會認爲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是雙方共同付出的結果,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就房屋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首先要確定夫妻是對政府安居房擁有所有權的,如果僅僅是擁有使用權,自然離婚的時候也就不能對房屋產權做出分割。但如果夫妻在離婚房產分割上面產生了爭議,建議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