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公租房申請條件是什麼?
1、申請公租房需要滿足的條件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
(3)申請人爲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2、想要租賃公租房的申請人,在提出租賃申請時,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覈實其申報資訊。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哪些內容?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字。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公民提出的公租房租賃請求被許可之後,該公民一般需要與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在合同之中,一般會包含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字(稱)、房屋的位置、以及租賃期限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