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保證金最高法院是怎麼解釋的?

一、定金與保證金最高法院是怎麼解釋的?

定金與保證金最高法院是怎麼解釋的?

(一)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爲擔保的方式。

1、作用

(1)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則定金就作爲價款支付;

(2)如果合同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的,沒有權利收回;收款的一方,應雙倍返還。

2、主要法律特徵

(1)懲罰性。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特定性。分兩方面,一是擔保的主體特定,即債務人只能自己爲自己提供債的定金擔保;二是擔保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規定爲金錢的償付。

(3)最高限額的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若超過,則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雙向擔保功能。這是定金擔保優於其他擔保方式的突出特點,儘管只是一方當事人爲一定金錢的給付行爲,但定金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均可適用定金罰則。

(5)適用範圍僅限於合同之債,而不適用於其他債的擔保或者作爲反擔保。

(二)保證金

保證金是指爲了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

1、作用

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2、形式

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

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爲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爲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3、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沒有限制

即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於債務額,並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定金與保證金的認定是非常常見的,涉及到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來約定定金或者保證金的,但涉及到存在違法行爲或者拒不執行有關法律義務的,是不可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