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現在在購房的時候,一般開發商會要求購房者先交付一定的定金,而此時自然就適用定金罰則。但在一些情況下,購房者交付了定金之後又反悔,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讓開發商退還定金呢?可能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購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購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一、購房定金是否可以退

定金,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而訂金,確切地說不是一個專業法律用語,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銷(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一般會先簽訂認購書,並向購房者收取一定數額的定金,這已成爲習慣做法,並且絕大多數購房者也認可並接受這種做法。根據民法平等自願的原則,法律認可並保護這種約定定金的行爲。

衆所周知,由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於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爲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對於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商對於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爲還需籌措資金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願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於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爲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後其對於該特定商品房的優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商收取定金後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

對於開發商來講,由於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複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生一些經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採用約定定金來作爲以後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並求最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這種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並交付了定金之後,若由於資金或其他種種屬於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願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二、怎麼做可以避免定金陷阱

避免定金陷阱的方式如下:

1、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簽訂認購書、交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籤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後患。

2、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籤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爲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爲,“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於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後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定金返還的判例有有利於購房人的,有有利於開發商的。購房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要急着籤購房預定書,看妥房屋,與開發商直接商議購房合同後一次簽署購房合同。另外,雖然購房定金問題法律規定的已相當明確,對購房人做了充分的保護,但還需要購房者透過具體的實踐操作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購房定金是否可以退,其實也是也可能退還定金,但需要滿足規定的情形纔可以,否則購房者也是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