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和平區廉租房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瀋陽市和平區廉租房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瀋陽市和平區廉租房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租房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二、瀋陽市和平區廉租房的申請流程是怎麼規定的?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覈,提出初審意見並張榜公佈,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覈意見,並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部門;

(四)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覈意見,並反饋同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五)經審覈,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爲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爲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覈,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八條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透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覈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如果廉租房申請被批准,在正式入住之前,住房保障部門會先跟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廉租房的租賃期限不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要以當地住房保障部門的規定爲準,如果在承租期間沒有按照規定使用廉租房,需要提前騰退廉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