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交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稅嗎

隨着城市的發展,我們的城市用地已經處於十分的緊張了情形了。所以在城市邊緣的很多農村都將土地出租給了那些工廠等需要建設用地的商人,那麼他們許要交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稅嗎?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於土地使用稅的相關知識吧,來接着往下看。

要交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稅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稅土地使用稅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必須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在徵稅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一般而言,以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如果土地權屬未定,則以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所以如果土地使用權的所有者(出租人)已交納了土地使用稅,那承租者就不用再交了。

如果出租人沒交,那稅務機關就有權向實際使用人(承租人)徵收。

1、確定誰使用土地

有人不假思索地說:"出租土地,不也是一種使用土地的行爲嗎?利用出租這一方式賺錢".千萬不要想當然.出租方利用出租土地賺租金,承租方利用承租土地搞經營,同一塊土地,難道就由兩個人同時在使用嗎?土地使用稅政策,並沒有直接定義什麼叫"使用土地".而按會計的理解,出租行爲是"讓渡財產使用權"的行爲,即它是對土地使用權力的讓渡行爲,而非直接對土地的使用行爲.正因爲稅法沒有自己的"使用土地"定義,所以,與會計處理形不成差異.結論就出來了,稅會無差異應該按會計的規則來,即出租土地行爲,不是使用土地行爲.進一步分析如下:承租方纔是真正的使用土地、佔有土地的人;出租方把土地使用權讓渡給承租方,自己就無法再使用土地、佔有土地了;承租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權、土地佔用權,他纔是土地佔用權人.《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曾明確重申:"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

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是,如果透過租賃合同,把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讓渡給了別人,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呢?當然是承租方擁有土地使用權了.不要把合同不當回事.所以,關於土地出租過程中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判定規則,政策是非常明確的.土地出租後,承租方擁有了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稅人.但在實務中,許多企業、會計、地稅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導致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這樣判定的:如果屬於應稅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免稅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稅.即:原則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來判斷.

以上內容就是對要交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稅嗎?這一問題的回答。透過閱讀完整篇文章後我們可以知道,一般都是由納稅人去進行繳納的,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狀況下,首先要找的就是 納稅人。因爲是有一開始就已經簽訂了合同的,所以這個是不會存在什麼糾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