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集體土地交土地使用稅嗎?

我國農村地區的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土地或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進行買賣,但是公民租用或承包農村土地的行爲是允許的。根據我國的稅法規定,透過土地利用獲得利益的必須繳納一定的稅賦。那麼租用集體土地交土地使用稅嗎?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

租用集體土地交土地使用稅嗎?

租用集體土地交土地使用稅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上述集體土地是指未由國家徵用並辦理出讓等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包括單位或個人以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兩種形式擁有的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出租後再將土地轉租的,由最終租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1)《通知》中的“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是指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範圍內、當前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集體土地。“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2)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自實際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各級財稅部門要準確理解政策精神,嚴格稅收徵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2、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對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又作了如下解釋:城市的徵稅範圍爲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徵稅範圍爲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爲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3、根據《暫行條例》及國稅地字[1988]15號通知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般情況下,土地使用稅是由出租方承擔的。但是我國的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其土地使用權也歸集體所有,故而出租集體土地交土地使用稅者是承租方。所以承包經營農村集體土地者作爲納稅的義務人,需要按照規定到稅務局進行稅務的申報及繳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