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繳納的如何確定期限?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應納稅額是怎樣的?
(一)計稅依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覈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徵範圍的土地爲徵稅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資源稅。
新徵用的耕地,應當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徵用的非耕地,應當從批准徵用次月起納稅。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房產,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納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應當從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納稅。
我國對土地的管理制度尤爲嚴格,相關的土地管理稅收制度按照年進行繳納的,是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我國的相關使用土地的個人和單位都應按照這類規定進行相應的繳納,合法的保護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