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如何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一種稅。很多人都知道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按季申報的。但納稅人不僅要知道,還要詳細瞭解過程,要嚴格按照規定行事。那麼,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如何申報?下面本站小編爲納稅人蒐集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如何申報?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如何申報

按季度申報,第一季度在四月初申報;第二季度在七月初申報;第三季度在十月初申報;第四季度在次年一月初申報。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年計算,每半年徵收一次,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稅務並未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

(一)按年計算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爲4月15日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爲10月15日前。

(二)按季申報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計年應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採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申報納稅,申報繳納期爲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後10日內。採取按月或季度申報繳納的納稅人名單由各管理分局確定後報市局備案並傳遞徵收大廳備查。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這裏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況比較複雜,稅法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對納稅人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三)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繳納;

(五)在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六)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七)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徵範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凡在上述範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於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對象。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土地,不徵收土地使用稅。需要您注意的是: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其徵稅範圍包括市區和郊區。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徵稅範圍爲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鎮建制標準的鎮,其徵稅範圍爲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的設立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綜上所訴,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季申報可以是每個季度都申報,也可以是半年申報一次,具體情況還要看各地方的稅務局,畢竟每個地方執行情況不一致。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用地者的不同情況,納稅人也是不同的,因此,土地使用者要清楚納稅人的情況,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