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繳納結束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稅一般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

土地使用稅繳納結束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土地使用稅繳納結束時間是什麼時候?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結束時間是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的當月月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因此,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房地產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截止時間應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檔案約定房屋交付的當月末;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協議檔案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截止時間爲房屋實際交付的當月末。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期間,應逐月統計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當月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是什麼?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爲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般來說,擁有國家土地使用權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在使用期間內就有向國家進行納稅的義務,畢竟土地不是無償使用,即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稅,納稅的具體稅額是根據土地的具體地理位置而定的,地理位置越好的地區,一般價值就越高,納稅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