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使用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昆明市土地使用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昆明市土地使用稅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昆明市政府於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級地段和稅額標準,此次調整將昆明市城區劃分爲五個等級,稅額標準爲3.5元至22元;市城區部分以外的呈貢區、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8元、10元;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6元、8元;雲南省昆明空港經濟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6元、7元;安寧市劃分爲四個等級,稅額標準爲3.5元至6元;各縣城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4元、5元;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嵩明楊林經濟技術開發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4元、5元;建制鎮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2元、3.5元;昆鋼工礦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2元、4元,其他工礦區劃分爲兩個等級,稅額標準分別爲2元、3.5元。

二、土地使用稅是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資料顯示,土地使用稅徵收標準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隨着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需求逐漸增加,土地價值不斷攀升,1988年規定的稅額標準就明顯偏低。此外,僅對內資納稅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不符合公平稅負、鼓勵競爭的原則。國務院於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訂、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爲:一是將稅額幅度提高兩倍;二是將徵稅對象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開徵土地使用稅,有利於進一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完善地方稅體系,鞏固分稅制財政體制;有利於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土地的等級劃分,按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覈後,報國家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土地使用稅: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隨着社會環境的變化,昆明市相關國家部門對土地使用稅費的繳納進行了修改,根據新頒發的昆明市土地使用稅標準,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在同一個區市,由於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者差異,一般來說,大城市由於經濟較爲發達,故而稅費也就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