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和稅法的規定,使用城鎮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各個城市根據自身經濟發展情況,制訂當地的納稅標準。那麼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一、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佛山市最新調整後的稅額標準爲:市區一級土地14元/平方米、市區二級土地12元/平方米,縣城土地8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5元/平方米,臨港經濟開發區和蒙山管委會分別執行12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二、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是什麼時候?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佛山市土地使用稅減免情形包括哪些?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覈,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

由此可見,按照佛山市最新政策,佛山市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分爲多個級別,最高爲每平米12元,最低爲5元。另外,還有12元和8元兩個標準。在佛山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當在次月繳納土地使用稅。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確存在困難的,可以向佛山當地稅務局提出減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