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2021年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有如下相關調整:(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爲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爲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准。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2014年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爲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覈定。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是在土地使用稅細則中規定了不管是個人還是單位在城市或者工礦區等範圍內使用土地的都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有效的對土地進行了保護,間接維護羣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