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的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有哪些?

在我國,個人和單位如果需要使用國家的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只在我國城鎮地區徵收,同時,國家爲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資源,針對一些特殊性質的土地制訂了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那新的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有哪些?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2021年新的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有哪些?

一、新的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有哪些?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爲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資訊登記表》。資訊登記完成後,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

國家對於一些廢棄用地以及特殊性質的用地如學校、醫院等具有公益性質的用地制訂了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可以使個人或單位更好地利用土地,鼓勵人們開發一些廢棄用地,使土地使用率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