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申請司法鑑定應注意什麼手續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自行委託司法鑑定的,需要出向鑑定機構出具委託書,並且提供相關材料,如診斷證明、身份證明等。《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對委託鑑定事項、鑑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鑑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於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鑑定需要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
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鑑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二、交通事故有哪些
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
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
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
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
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的,受害人如果要進行鑑定的,可發委託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委託時出具委託書和相關的證據材料,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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