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正常退休經濟補償金還有嗎?

勞動者正常退休經濟補償金還有嗎?

一、勞動者正常退休經濟補償金還有嗎?

並沒有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可以申請退休,而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會依法終止,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法第46條的規定來看,在因為44條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並不存在因為退休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因此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退休,並且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那麼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我國正常退休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無需解除合同,所以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一種非正常情況下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對於正常退休的勞動者而言,退休屬於勞動合同的正常終止,因此正常退休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上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正常退休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在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公司違法規定,故意剋扣員工工資的,員工不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在工作中受工傷或者患病的,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