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怎麼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要怎樣審查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的審查如下:
1、對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與判斷,首先要確定的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與認定事實的證據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並且對該事實證據作出具體的分析。如車輛的駕駛員是否為車輛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駕駛員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有無駕駛無號牌車輛或駕駛不符合行駛技術要求的車輛的行為、有無無證照駕駛等違法行為等;有無在緊急情況下,駕駛員出於社會公益,比如為救災、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擔事故責任,應由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的情況。
2、沒有證據認定事故責任時,審查責任的認定是否恰當。
如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進行推定。如因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保險公司怎麼賠付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保險公司的賠付流程: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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