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公訴會通知單位嗎?
1、醉駕公訴不會通知單位,醉酒駕駛等的公訴案件,需要通知的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時候是不會通知被告人的,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狀時,由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2、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二、醉酒駕駛與飲酒駕駛的區別是什麼?
醉酒駕駛與飲酒駕駛的區別包括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兩者所強調的內容不同、處罰標準不同等。
1、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
目前在我國飲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20mg/100ml,而醉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80mg/100ml,世界各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也有明確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的區分,只是與我國的標準不同而已。
2、兩者所強調的內容不同
對於飲酒駕駛而言,強調的主要是車輛駕駛人員基於飲酒行為後而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飲酒的行為;而醉酒駕駛強調的是車輛駕駛人員基於飲用酒類飲料或者其他導致麻醉狀態的物質後在麻醉狀態下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醉酒的狀態。
3、處罰標準不同
酒後駕駛機動車,將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並處罰金,即“醉駕入刑”。
醉酒後任何公民都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否則涉嫌犯危險駕駛罪。犯此類罪名後,可能會被檢察院提出公訴請求。檢察院在提出公訴請求的時候無需通知任何人,當然也不需要通知醉駕者所在的單位。若醉駕案件被法院受理,開庭前十日則需要由法院將開庭的相關信息通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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