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一、共同侵權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共同侵權責任劃分依據是什麼?

1、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2、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餘的部分損害。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加害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數,即行為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過程中的媒介,那麼一個加害人與該“媒介”疊加構成的複數性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權人。

對於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併起訴;放棄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2、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主觀過錯的共同性要求侵權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就必須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因此,各個加害行為直接結合而發生同一損害後果這種情形應按共同侵權行為對待。

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它是區分共同侵權行為與數個侵權行為(多因多果)的重要標準。損害後果是否具有統一性,可以從受害人的主體同一性,受害權利性質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損害後果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單獨意義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聯性。因果關係是任何侵權行為的歸責條件和基礎。學界有直接因果關係和相當因果關係之分。直接因果關係,是指原因行為直接引起損害結果,不存在中間媒介傳遞的關係;而相當因果關係是指只須具備一事實,依社會共同經驗足以認定可以導致損害結果。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為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以相當因果關係來判斷,在對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共同侵權的情形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相當因果關係標準來判斷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關係。

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裏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